昨天,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通告中规定,除此前已有的职工离退休等情形,以下5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啦!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按上述**、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离休、退休的;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