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聚宝盆,透支需谨慎

2018-08-16来源 : 互联网

如今,***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其**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但随着***业务的广泛开展,因恶意*****,不少人因此债台高筑,甚至获刑。

2011年6月16日、2012年7月3日,胡某某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办理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并启用两张***进行消费。

2013年6月2日,胡某某所用工行***逾期未还款。2013年9月17日,胡某某所用农行***逾期未还款。均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胡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3月3日,工行***逾期未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8173.63元。截止2015年10月28日,农行***逾期未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99849.44元。2018年1月,胡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恶意**型***诈骗案件,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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