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切实加强该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一新政将成为天津市具有操作性的农民自建房监管政策。
今后农民自建房要向乡镇**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开工前向乡镇**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现场验线合格后才能开工。各乡镇**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加强技术指导,由乡镇建设管理人员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规定内容,对农房进行设计指导;农民建房可以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用图集;指导和帮助农户依据乡规民约,与周边农户签订“建房四邻协议”;指导和帮助农户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今后,该市各乡镇**将建立农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实行农民自建房从施工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发现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房不能投入使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