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执行。
记者查询相关通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
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