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老会计,最近给一家新办企业代理记账,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人员让我按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我记得以前是按固定资产贴花的,什么时候改的?
【解答】
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在增加时自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