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部规范网络交易的**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工商登记信息。
办法中指出,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特别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系列活动,包括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损害他人利等。
对于如天猫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该办法规定如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应当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此外,对于消费者给差评受到卖家骚扰甚至威胁的情况,该办法也给出了处罚办法: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