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最低工资调至1850元/月

2015-04-03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经市委、市**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调整为185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10.6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18.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带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据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包“食宿”,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电话12333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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