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其中城市居民*低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5元,农村居民*低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同时,本市还将调整特困救助名称、范围和标准。
本次调整包括:一、调整城乡居民*低生活**标准。城市居民*低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5元;农村居民*低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4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名称、范围和标准。本市特困救助制度更名为低收入家庭救助,救助对象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640元至96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9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2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40元至6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162元。
三、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对象是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即每人每月141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即每人每月108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81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9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