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告知未尽责 储户损失要承担
[案例详情]
2014年2月,消费者付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的**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存款10万元,存款周期34天,利率为5.8%。经计算,理财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应得利息548元,但到期实际获得利息120元。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局势突变影响了该产品收益。付先生对此解释不能接受,故向消协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银行人员称,该理财产品的利率为1.2%-5.8%,由于客观因素,消费者只能拿到*低的利率,银行没有责任。但付先生诉称,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初介绍业务时只告知其5.8%的利率,并未说明可能的*低利率,要知道存在低利率风险就不会买了。
消协认为,根据付先生的年龄可以判断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知能力较差,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介绍时未能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内容予以强调和有效告知,致使消费者根据原储蓄习惯认知购买了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终双方达成一致,银行在给付消费者120元利率的基础上,再补偿消费者400元。
[消协点评]
近年关于理财产品的纠纷增幅很大。人们注重对**的增值和保值,但是对金融产品的相关条款往往不够重视。而推销人员多将收益夸大却不介绍风险或减少风险的提示,造成消费者误解,容易产生纠纷。新“消法”将为个人和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金融消费纳入生活消费加以保护,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本案中经营者未全面、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