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发生在外地的案例。**车主周先生的车有违章记录还没缴齐罚款,就该验车了。车检的时候,他遇到了障碍。车检机构以其没处理完违章年审为由,**为其出具车检报告,车辆已检验合格却没领到车检报告。
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不少车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赶紧去缴齐罚款,再验车。这些车主大都认为,反正罚款早晚是要缴的,何必较真儿呢?但周先生爱较真儿,他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车检机构这个权力,既然于法无据,车检机构也就无权这样做。于是周先生将车检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出具车检报告。*终,**支持了周先生的诉求。
那么,周先生的说法有没有依据呢?车检机构为什么没有胜诉?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与大多数车主有关。于是,有市民就此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该所李雨蒙律师从法律规定及保护伤者的层面做出详细解释。
律师回复:
击水律师事务所李雨蒙律师回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很明确,车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李雨蒙律师称,交管部门把验车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进行捆绑验车。从交管部门的角度讲,可以减少违章,增强处罚的有效性,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从另一方面分析,它的副作用又非常明显。如车辆漏检缺陷不易被发现,车辆上路后就有可能酿成事故。
同时,车辆不年检,保险是拒赔的。一旦漏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也没有赔偿能力,被撞的伤者将无法得到有效赔偿。虽然验车和处理违法挂钩,*节省执法成本,但既然法律不允许,交管部门就不该这么做。如果**缴纳罚款,可以实行滞纳金处罚制度,但是这都需要*先立法,在法律程序内解决这些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周先生的车辆已检验合格,车管所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