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当街熏腊肉最高罚款5千元

2015-01-22来源 : 互联网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改善空气质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1月20日起,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公安、工商、规划、食药监等市级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一起,开展集中整*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柴*鸡餐饮专项工作。

市环保局表示,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产生大量烟尘和粉尘,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广大市民健康造成危害。市环保局近期对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PM2.5来源解析显示,生活污染在PM2.5中占比由10%上升为16%。重庆晚报连日报道显示,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及数千口柴*鸡土灶燃用柴*等高污染燃料是主要污染来源之一。

市环保局表示,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进行柴*鸡等餐饮经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本次集中整*的任务是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全部区域、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全面制止户外和室内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所有柴*鸡餐饮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专项整*实行属地负责制。有关市级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规范、加强过程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区**重点整*居民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环境敏感点、重要公共场所、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的烟熏腊肉、露天焚烧、柴*鸡餐饮等违法违规行为。

哪些是高污染燃料?

原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整改分哪几个阶段?

一是宣传引导阶段(1月20日—21日):加强烟熏腊肉、露天焚烧、柴*鸡餐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引导。

二是自查自纠阶段(1月22日—31日):通过自查自纠,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树木、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在1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

三是执法整*阶段(2月1日—28日):开展联合执法,对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的现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具备条件的柴*鸡餐饮等经营者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进行强制取缔或者进行严格处罚。

四是复查巩固阶段(3月1日—3月31日):开展复查,全面取缔烟熏腊肉、露天焚烧、使用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经营等违法行为;完成现有灶头的整改并全面使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严厉打击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不整改受什么处罚?

对不立即停止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废品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城市道路上堆放设备进行烟熏腊肉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照《大气污染防*》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柴*鸡等餐饮经营业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且拒不改正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污染设施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

标签: 熏腊肉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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