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健全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机制

2014-10-20来源 : 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权益,市民政局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机制,规范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意见》指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不同于特困救助家庭,以个人为认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的疾病*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由**全额资助参险,并纳入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范围,剩余医疗费用可从临时救助、慈善资金中予以解决。

城乡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参照本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供养标准,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供养形式: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进入市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局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协议,进入其他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要依托村 (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人员的住房状况,协助修缮、改造或重建危、旧房屋,**其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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