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领失业保险 可提取全部公积金存储余额

2017-11-29来源 : 互联网

今年,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日前,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按照规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低生活**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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