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权不同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2017-03-09来源 : 互联网

同权不同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并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对此,社会各界尤其是理论界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同权不同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他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活动、交易行为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从立法层面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禁止入市的现状,将会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

秦希燕称,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体现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入市流通、交易。如果财产权益不能上市流通,则根本就难以产生价值。

因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市场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难以入市流转,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不应求,造就了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的不断飙升。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同属于用益物权,但同权不同价,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权不同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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