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地方政府可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拍卖

2015-06-21来源 : 互联网

地方**可以对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吗?

网友“hn7125030”:当下各地执行**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公厅、***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请明示:1.地方**是否可以对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2.如果地方**可以进行市场化处置,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只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

在处置权限和程序方面,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令第621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第二十条**款规定:“**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据此,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对本级**及其各部门腾退超标办公用房进行处置的职责。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

哪些法律法规对公务接待作出了管理规定?

网友“探索”:请问,除了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网公布****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还有没有其它法律法规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2013年10月29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接待作了原则规定。

12月8日,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办公厅、***办公厅制定并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国内公务接待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党委、**依照该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参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节假日公车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如何认定处理?

网友“直言直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于节假日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的行为,在违纪定性上如何认定?是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还是“失职、渎职行为”?

**纪委法规室: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目前,对于公车私用行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各地对此行为也都加大了查处力度。但对于您咨询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于节假日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理,当前并无统一规定。如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对此行为有明确要求,则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新建教学楼吗?

网友“人之初性本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是细化八项规定的具体举措,深受群众拥护,相信党政机关都会坚决贯彻。《通知》中也已说明,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我们理解本《通知》中所称的楼堂馆所不包括高校的教学楼,也就是说高校教学楼是可以新建的。上述说法是否准确?

**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规定,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对于党政机关范围,《通知》明确指出,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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