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教师、校长轮岗制

2015-03-27来源 : 互联网

  昨天,市教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本市将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缩小校际间、城乡间师资水平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意见》规定,参与交流的教师、校长范围包括: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义务教育**学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正、副校长。其中,每学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对于已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镇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校长,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意见》指出,本市将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完善学区内部交流制度。各学区内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对口帮扶、教师“走教”等形式推进学区教师、校长资源一体化管理。安排特级教师、“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学员,及本区县知名校长、学科***、骨干教师,以师徒结对形式在本学区或本区县跨校指导教师,建立共同成长团队。

  各区县建立区域内**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间对口帮扶关系。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按比例交流到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学校或其它学校任教。中心城区**推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涉农区县**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分校交流,交流年限不得少于1年。各区县全面推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届聘期不得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正、副校长应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副校长可以按照教师交流制度进行交流。

  此外,本市还将逐步探索建立“县管校聘”机制,推进区县域内**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用5年时间,实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

  申报**教师需有轮岗经历 至少在农村校或薄弱校任教一年

  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 李晶)记者从昨天市教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建立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后,本市将加大政策支持,除了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定期评估考核之外,还规定从今年起,申报**教师职务及参与特级教师评优等,必须有在农村或薄弱校轮岗经历。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要求,从2015年起,申报**教师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教师、**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区县选拔校级**干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学或管理岗位经历的人员应予优先。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区县、学校要加大对交流教师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校园文化、生源情况和实际教学情况,尽快适应学校教学工作。要切实**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

  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并适时发布督导报告,表彰奖励先进区县。各区县要根据不同的交流类型和承担的任务,对于参加交流的教师、校长,分类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评价教师、校长教学及学校管理工作,对参加交流并作出贡献的教师、校长给予相应奖励。责任督学要深入学校,加强对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日常指导,发现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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