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啤酒华联被罚

2015-03-17来源 : 互联网

  2009年《食品安全法》**后,京城出现了一批要求10倍赔偿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证明对身体有损害,或者因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而败诉。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和*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出现改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日前,记者梳理了北京中院关于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向超市索赔,并获得10倍赔偿的相关案例,发现出售过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准确是10倍赔偿较多的“重灾区”。

  销售过期啤酒 华联超市被判退一赔十

  阎先生起诉称,2013年8月23日,他于华联超市购买了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一罐,付款288元。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3年8月10日,为过期食品。阎先生认为,华联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理应依法退一赔十。他起诉要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288元,支付赔偿金2880元。

  华联超市答辩称,阎先生未就此事与华联超市协商解决,系恶意以此行为骗取财物。华联超市的确销售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但该类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各大商场均有售,不能确定阎先生提供的啤酒系华联超市销售。

  西城**认为,阎先生提交购物小票、弗伦斯堡啤酒的酒桶,其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他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华联超市购买了涉案啤酒,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弗伦斯堡啤酒保质期截至2013年8月10日,而阎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在华联超市购得该啤酒。华联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阎先生要求退还其购物款288元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属于行使法定权利,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华联超市的抗辩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阎先生货款288元,支付阎先生赔偿款2880元。

  华联超市上诉后,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奶茶标注不规范 永辉超市被判退一赔十

  2013年6月29日,殷先生在永辉超市小红门店购买了450毫升兰博基尼玛琪朵奶茶14瓶、450毫升兰博基尼摩卡咖啡饮料25瓶,两种饮料共计花费了214.5元。

  此后,殷先**现,这两种饮料都没有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的规定,对“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进行标注,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殷先生举报后,大兴工商分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永辉超市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配料表中均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的成分,但未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4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此后,殷先生又向**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退还货款214.5元,并10倍赔偿货款2145元。

  一审**审理后认为,永辉超市销售的两种饮料被大兴工商分局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永辉超市向殷先生退还214.5元并支付10倍赔偿2145元。

  永辉超市不服,上诉称食品标签就是为了均衡营养促进健康,就是一个技术指导,并认为当地工商部门没有进行合理指导造成标签有瑕疵,和食品安全无关。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两种食品标签并未作出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违反了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即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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