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按全市统一政策提取公积金

2014-12-30来源 : 互联网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天津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从11月开始,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正式启动,将于2015年2月完成,届时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实现正常办理。移交工作涉及政策对接、数据清理、操作培训等诸多环节,在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和新旧系统衔接期间,对于开发区社保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本月开始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汇缴。自11月开始,社保开发分中心和承办银行停止办理缴存和支取业务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企业办理职工*月汇缴手续,并为10月增员职工办理补缴,移交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所有移交范围内职工的新开户手续。提取业务按照市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移交期间,职工可在市公积金系统中个人账户余额范围内提取,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后,2015年2月**正常提取。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目前职工仍可向开发区农行、工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移交完成后可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符合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月公积金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信用良好,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条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0多家银行均可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发生变动。在开发区社保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于11月开始陆续转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借款人与开发区农行、工行签订的委提协议将在12月底终止,委托该行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也将暂时中断。自2015年2月开始,职工要尽快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签订新的委提协议,**委提业务。

及时补足代扣卡余额以防逾期。从11月开始到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新委提协议生效前,职工需记清每月还款日和还款额,并在还款日前确认公积金贷款代扣卡余额,如余额不足请及时补足,以免造成贷款逾期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在此期间,职工用自有资金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可凭还款凭证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取公积金。

提取范围广,支持住房**倾向社会救助。移交后,开发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提取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①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的;②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③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④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①离休、退休的;②出境定居的;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两年的;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⑤**(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户口迁出天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⑧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⑨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⑩被纳入天津城镇居民*低生活**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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