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人民**同意,于近日正式下发,*次明确本市住房*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低标准。
五种情形应加强综合*理
《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人民**应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综合*理。
五种情形应加强综合*理
1.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
3.出租房间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
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的;
5.将违法建筑出租的。
人人可向所在地街道举报
各区县人民**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举报。
出租人(转租人)违反本市*小出租单位、*低租住面积标准以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收取费用变相开办旅馆经营的;对抗拒执法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查处。
对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屋(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不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由地税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查处。
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
租赁房屋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据悉,本市将成立由综*、公安、民政、司法、房管、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推动组,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应当将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搭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平台。
出租房屋相关主体责任明确
《意见》还明确了出租房屋相关主体责任。
出租人责任
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出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税费。
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责任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租住物业的管理规约,维护租住物业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住人员行为,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转租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履行出租人义务,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转租人不予配合的,出租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直管公产房屋转租应符合《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房产中介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房地产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规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