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高**、*高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七条,*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
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七宗罪
■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 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
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医生明知假药而有偿提供将被认定为“销售”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