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30岁,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天津市河西区。2014年5月的**晚上1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风神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区海河东路热电厂后时驶入逆行车道,随后遇到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轿车前部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接触,造成了车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在事故现场用手机拨打“110”**,交警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归案。经检验: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王某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危害极大,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自身行为,以防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触犯法律,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