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会见让迷途孩子不再孤单

2014-10-06来源 : 互联网

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大港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次启动亲情会见制度,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亲情会见,通过法定代理人的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

日前,大港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受理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餐馆打工时,盗出2台电脑并低价转让获利2000元。未检科办案干警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了解到王某系来津打工的未成年人(17岁),**时间与其在外地的父亲取得联系,告知其作为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父亲十分着急,在电话里表示想见孩子。承办人考虑到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能够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符合亲情会见的条件,决定在提讯王某时,安排其父亲到场临讯,让其父子相见。看到父亲风尘仆仆赶到天津,王某泣不成声,悔恨万分地说:“我错了,以后**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新刑诉法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诉讼程序单设一章,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刑事司法制度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关爱,*低限度地降低刑事诉讼活动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亲情会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会到学校、家庭、社会对其的关心,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检察官介绍,一般三种情形适用亲情会见制度: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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